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3-00202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50328)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28 17:06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17:06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永兴镇永安行政村卫生室 | 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 | 当事人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利辛县永兴镇永安村从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医疗服务。当事人2024年10月24日从利辛县永兴镇中心卫生院购进4支扬州信达医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辰业”牌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进价1.6元/支,货值金额6.4元。于2024年4月30日从利辛县永兴镇中心卫生院购进50支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花”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进价0.8元/支,货值金额40元。以上两种医疗器械都是以进货价格与医疗费用一起结算未单独计价。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以上两种医疗器械后,责令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时,当事人供述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 | 警告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28 | 利市监处罚〔2025〕212号 | 主动履行 |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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