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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503-00126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张某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5-03-24 16:04
发布日期:
2025-03-24 16:04
张某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03-24 16:04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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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1日,利辛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在利辛县胡集镇“新某某超市”该店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6件。经查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2025年2月20日利辛县公安局将“张某某涉嫌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卷宗相关材料”移送至我局,张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16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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