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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503-0011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高某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5-03-25 16:08
发布日期:
2025-03-25 16:08
高某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03-25 16:08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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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0号公安局巩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巩店镇刘寨社区张庄,对张庄张某某食品店例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有烟花爆竹4件55盘,且该店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该店实际经营者为高某某。2025年2月24日利辛县公安局将“高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及案卷相关材料”移送至我局,高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烟花爆竹。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4件55盘)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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