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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3-00117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03.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8 14:47 发布日期: 2025-03-18 14:4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03.18

发布时间:2025-03-18 14:47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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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潘楼镇刘英食品商店 利辛县潘楼镇刘英食品商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于2007年10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9月8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西潘楼镇西街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10月份当事人从利辛县西潘楼镇西街一名化妆品销售员车上购进5瓶“朗力福净颜美肤洗面奶”{产品中文名称:朗力福净颜美肤洗面奶、生产企业:苏州力朗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渭路11号11号楼一、二层、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220025、净含量:120g、生产批号:APF0918、限期使用日期:20270317、执行标准:GB/T29680、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苏G妆网备字2023002485},进货价13元/瓶,销售价15元/瓶,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4瓶,货值金额共计75元,获利8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1、警告;
2、罚款2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8 利市监处罚〔2025〕144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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