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0U19825Q/202502-00048 | 组配分类: |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文综罚字〔2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05 10:21 | 发布日期: | 2025-02-11 10:19 |
当事人:利辛县蘭爵公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41623MA2QM9AC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标
住所(住址等):利辛县人民路与长春路交叉口
2024年12月26日21时20分,利辛县“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公安局、市场局、应急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执法检查,亳州市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赵忠良(12030321012)、岳磊(12030321008)、吴国斌(12030321003)向利辛县蘭爵公馆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店证件齐全,检查时发现蘭爵公馆KTV301包厢有4位未成年人正在唱歌,执法人员立即让其填写《进入娱乐场所信息登记表》,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利)文综检(勘)字〔2024〕12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4张;3、陆棒棒、陆思远、刘慧祥、陆乐宇填写的《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各1份;4、陆棒棒、陆思远、刘慧祥、陆乐宇的户籍证明各1份;5、《调查询问笔录》;6、委托书、我和王标的身份证复印件;7、利辛县蘭爵公馆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三项,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整改一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89元;3、罚款2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2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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