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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20F/202503-0002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汝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汝集所202503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2 16:26 发布日期: 2025-03-12 16:26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汝集所20250312)

发布时间:2025-03-12 16:26 来源:利辛县汝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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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汝集镇方圆购物中心 利辛县汝集镇方圆购物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案 2024年12月20日,我所接到县局转办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41217037005030),投诉利利辛县汝集镇方圆购物中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肉松小贝”、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忆清柔抽纸”。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肉松小贝”和“忆清柔抽纸”,当事人表示已经售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信息,经执法人员核实,“肉松小贝”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的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忆清柔抽纸”的商品条码为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 1、没收违法所得19元
2、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0 利市监处罚〔2024〕1838号 主动履行
2 利辛县汝集镇华梦盛世购物中心 利辛县汝集镇华梦盛世购物中心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9日,我所接到县局转办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41217037006001),投诉利辛县汝集镇华梦盛世购物中心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曲姿坊棉柔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竹之初泡椒竹笋”,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曲姿坊棉柔巾”和“竹之初泡椒竹笋”,当事人表示已经售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信息,经执法人员核实,“曲姿坊棉柔巾”所标注商品条码已注销,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已注销的商品;“竹之初泡椒竹笋”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的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2000元。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0 利市监处罚〔2024〕1839号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
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3 利辛县汝集镇朱集朱少杰超市 利辛县汝集镇朱集朱少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我单位接到匿名举报:朱集朱少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2025年1月15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销售货架上发现有5杯“滨崎心宠杯(香橙味)”,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3杯“滨崎心宠杯(巧克力味)”,生产日期2023年12月9日,保质期12个月;2杯“滨崎心宠杯(酸奶味)”,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5杯“小熊维尼滨崎心宠杯”,生产日期2023年10月6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过期。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滨崎心宠杯(香橙味)5杯、滨崎心宠杯(巧克力味)3杯、滨崎心宠杯(酸奶味)2杯、小熊维尼滨崎心宠杯5杯;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0 利市监处罚〔2025〕86号 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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