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3-00066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 -3.10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10:47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10:47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鑫天宾馆有限公司 | 利辛县鑫天宾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7日从网上银洁洗涤批发用品店购进广州美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宝乐”洗发水(生产日期:2024年8月25日,保质期:2027年8月24日,净含量:20kg/桶,进价68元/桶),2025年1月5日从网上银洁洗涤批发用品店购进广州美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宝乐”洗发水(生产日期:2024年12月5日,保质期:2027年12月4日,净含量:20kg/桶,进价68元/桶)。购进后,当事人将两大桶的洗发水分装在房间浴室内的洗发水、沐浴露盒内,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货值金额68元,无违法所得。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更换了标签标示符合规定的洗发水、沐浴露。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分装“超宝乐”洗发水1瓶。 2、罚款2000元,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5 | 利市监处罚〔2025〕115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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