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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3-00064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3.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0 09:59 发布日期: 2025-03-10 09:5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3.10)

发布时间:2025-03-10 09:59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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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3.10)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颜如初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颜如初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邦泰世纪广场西门往北11#107号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12月份当事人从合肥一朋友处购进27瓶“VIARASHI”指甲油(产品名称:VIARASHI甲油胶、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两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5、生产企业:广州伊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193号自编B2栋三楼,净含量15ml)用于给客人做美甲用,该批指甲油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进货价1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405元,做美甲有时收费10元,有时不收费,当事人使用上述指甲油获利共计60元。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7瓶“VIARASHI”指甲油;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20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206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6 利市监处罚〔2025〕189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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