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3-00064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3.10)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09:59 | 发布日期: | 2025-03-10 09:59 |
(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3.10)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颜如初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 利辛县颜如初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邦泰世纪广场西门往北11#107号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12月份当事人从合肥一朋友处购进27瓶“VIARASHI”指甲油(产品名称:VIARASHI甲油胶、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两年、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05、生产企业:广州伊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龙路193号自编B2栋三楼,净含量15ml)用于给客人做美甲用,该批指甲油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进货价1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405元,做美甲有时收费10元,有时不收费,当事人使用上述指甲油获利共计60元。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7瓶“VIARASHI”指甲油;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20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206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6 | 利市监处罚〔2025〕189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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