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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63W/202503-0000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11 09:25 发布日期: 2025-02-11 09:2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2.7)

发布时间:2025-02-11 09:25 来源: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浏览: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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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经查,2024年7月,当事人的经营者从2024年7月份从阜阳琛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箱(12瓶/箱)山西(汾阳·杏花村)纪念酒,进价是420元/箱(35元/瓶),售价是48元/瓶。至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的山西(汾阳·杏花村)纪念酒共售出10瓶。本案涉及商品货值金额840元,认定违法所得1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4.1.6.1.3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山西(汾阳·杏花村)纪念酒标签内容应当标注生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7 利市监处罚〔2024〕1818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巩店镇士百士汉堡店 利辛县巩店镇士百士汉堡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自2019年11月21日在利辛县巩店镇巩店集希望小学北100米路西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约170平方米,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因当事人经营者家中有事,经营行为不连续,自《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实际经营时间仅有半天,共产生营业额55元。因当事人经营者违法行为持续性短、产生违法经营额小,原料成本货值无法计算,故认定违法经营额55元,认定违法所得55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当事人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仍在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7 利市监处罚〔2024〕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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