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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63W/202502-0019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11 09:20 发布日期: 2025-02-11 09:20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2.7)

发布时间:2025-02-11 09:20 来源: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浏览: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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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何欠欠苗强牛肉汤馆 利辛何欠欠苗强牛肉汤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查,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利辛县巩店镇百顺干鲜店购进了180元的“白芷”,进价是80元/kg,共购进2.25kg。截至抽检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的同一批次的“白芷”已使用0.835斤。因该涉案物品为食品原材料,无法认定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故认定违法经营额66.8元,认定违法所得66.8元。本案涉及商品货值金额180元。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7 利市监处罚〔2024〕1663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利辛县巩店好又多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案 经查,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利辛县杨芳运蔬菜批发部购进了6kg“菜山药”,进价是10元/kg,售价是11.96元/kg;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的经营者从利辛县世联大市场利辛县汪梅蔬菜批发部购进了5kg“老生姜”,进价是15元/kg,售价是17.96元/kg。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的同一批次的“菜山药”已全部售出,故认定违法经营额71.76元,认定其违法所得11.76元,本案涉及“菜山药”货值金额71.76元;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的同一批次的“老生姜”已全部售出,故认定违法经营额89.8元,认定其违法所得14.8元,本案涉及“老生姜”货值金额89.8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7 利市监处罚〔2024〕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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