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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2-00163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2.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7 11:47 发布日期: 2025-02-27 11:4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2.27)

发布时间:2025-02-27 11:47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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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编号:2025-00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木色保健用品店 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 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滨河路中段利大旅社一楼门面从事医疗器械、保健用品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北京金华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30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京械注准:20172400519;规格:净含量:1人份/盒;生产日期:2024年08月2日;保质期:三年;购进价2.6元/盒,进货额78元,销售了3盒,售价11.9元/盒,销售额35.7元,盈利27.9元。当事人在店内和“饿了吗”平台销售“毓婷”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饿了吗”平台上展示的上述检测试纸注册证编号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未在网络平台上及时更新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网络销售上述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二类医疗器械货值35.7元。2025年2月10日,我局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和网络平台上有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毓婷”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当事人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索要了供货者的销货凭证。 警告。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7 利市监处罚﹝2025﹞239号
2 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谐家园店 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 当事人于2019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北路东侧和谐家园店2#楼从事医疗器械、药品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从青岛海氏海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威海盛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氏海诺”一次性使用雾化器(TP)SJⅡ200个,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52080123;规格: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8日;保质期:2年;购进价5.5元/个,进货额1100元,销售了1个,售价15元/个,销售额15元,盈利9.5元。当事人在店内和“美团”平台销售“海氏海诺”一次性使用雾化器(TP)SJⅡ,“美团”平台上展示的上述一次性使用雾化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未在“美团”平台上及时更新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从安徽可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注式soft型)40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220174;规格:净含量:50支/盒;生产日期:2024年08月2日;保质期:三年;“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注式soft型)是安徽可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赠送给当事人;当事人购进后没有销售、也没赠送,故没有销售额。2025年2月10日,我局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玻璃柜上和网络平台上有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注式soft型)和“海氏海诺”一次性使用雾化器(TP)SJⅡ。当事人采购上述两种医疗器械时索要了供货者的销货凭证。
当事人网络销售上述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15元且违法持续时间5天。当事人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索要了供货者的销货凭证复印件。
警告。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7 利市监处罚﹝2025﹞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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