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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2-00149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2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6 09:05 发布日期: 2025-02-26 09:0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226)

发布时间:2025-02-26 09:05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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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226)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永康大药房 利辛县永康大药房未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 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朋友圈中发现利辛县永康大药房经营者王立平在其朋友圈中发布“今日优惠价医用棉签0.1元,医用外科口罩1元1包。利辛县永康大药房”,遂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经营者王立平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警告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6 利市监处罚〔2025〕218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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