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20F/202502-0006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汝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汝集所2025.2.18)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19 15:54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15:54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汝集所2025.2.18)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汝集镇田源干鲜店 |
利辛县汝集镇田源干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5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50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18 |
利市监处罚〔2024〕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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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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