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2-00073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展沟所2025.2.12)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17:01 | 发布日期: | 2025-02-12 17:00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展沟镇大乐发超市 | 利辛县展沟镇大乐发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当事人在展沟镇从事超市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8月28日从利辛鸿垒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伢牙乐儿童牙膏”18盒,购进价为5.8元/盒,销售价为6.8元/盒。该产品外包装标有限制使用日期:20260914A,批号:129220118035,生产企业: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未标示“小金盾”儿童牙膏的标识,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售出16盒,剩余2盒,一盒自己使用,一盒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122.4元,获利16元 |
1、没收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伢牙乐儿童牙膏橙子香型1盒; 2、罚款4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7 | 利市监处罚〔2024〕1474号 | 主动履行 |
2 | 利辛县展沟镇旺客隆超市 | 利辛县展沟镇旺客隆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当事人在展沟镇从事超市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从阜阳市颍上县石乐百货购进“青蛙王子”儿童水晶牙膏(柠檬香型)6盒,购进价为6元/盒,销售价为7元/盒。该产品外包装标有限制使用日期: 限制使用日期:20270516,制造商:福建爱洁丽日化有限公司,未标示“小金盾”儿童牙膏的标识,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售出2盒,剩余4盒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42元,获利2元 |
1、没收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青蛙王子”儿童水晶牙膏(柠檬香型)4盒; 2、罚款4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2/8 | 利市监处罚〔2024〕1475号 | 主动履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