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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旧城镇潘伟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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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旧城镇潘伟大药房涉嫌未保存企业购销活动中的购销凭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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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与《药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利辛县旧城镇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药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未保存企业购销活动中的购销凭证,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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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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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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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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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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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4〕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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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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