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6775892000/202501-00046 | 组配分类: | 学生资助政策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城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教育局 利辛县财政局 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21 20:55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20:55 |
各学区中心校、县直各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23〕4号)规定,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利 辛 县 教 育 局
利 辛 县 财 政 局
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及《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23〕4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学前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县教育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县教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县教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审核学校上报的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负责用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个人申请、评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确保精准资助;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审计
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我县具体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利辛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为3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为3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八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教学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特教学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25元。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幼儿政府资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省级和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我县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由省级核定,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及县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地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将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同步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学校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 “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附件1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2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件3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附件4
利辛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附件5
利辛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
附件6
利辛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学前教育
附件7
利辛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上级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下达各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教育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18日前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市、县主管部门或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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