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19736724/202407-00082 | 组配分类: | 采纳情况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政风行风热线》——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意见反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7-15 17:11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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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清理,如发现类似问题,建议向村社区、乡镇政府、交通、交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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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因安全生产类被行政处罚,按照正常行政处罚公开要求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三年,满三年后自动修复企业信用,如有特殊情况,可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一年后自主申请,到我局咨询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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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免罚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免罚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免罚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免罚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免罚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 救援人员。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免罚情形:属于轻微造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违法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 性论证。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免罚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免罚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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