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19736724/202407-00079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面向公众、部门】关于征求修订《利辛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7-11 15:01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15:01 |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防范化解房地产项目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中心起草修订了《利辛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1日。
联系人:张宏云
联系电话:0558-8803212
电子邮箱:649361707qq@.com
网络方式:在利辛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ixin.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利辛县住房发展中心
2024年7月11日
关于修订《利辛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情况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9年7月10日,我县印发了《利辛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利政办秘【2019】7号),对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开发项目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城市互查互学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23〕59号),检查通报监管额度标准偏低难以工程建设费用、一个预售楼栋签订多个监管账户。因此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监管办法规定,进一步推动利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当前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建房〔2022〕106号)《亳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亳住房〔2023〕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中心起草修订了《利辛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部分内容。
三、修改内容
本次《利辛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1、开发企业在银行的监管账户最多不得超过3个;
2、为保障工程建设,上调预售项目的重点资金监管总额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由原1800/平方米上调3000元/平方米);
3、对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
4、对原预售项目重点资金拨付节点7个,改为4个;
5、原办法规定开发企业单个项目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余额超过4000万元的,可用于拟新竞拍地块土地出让金(含竞买保证金)及土地契税缴交、可用于缴纳税款,与省、市监管办法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相违背,予以废止;
6、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且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申请解除监管;
7、明确监管银行职责以及监管不力所承担责任;
8、新增一条: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立即告知住房管理部门,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 号 ) 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