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1-00002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50102)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02 09:15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09:15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永兴镇傅家烟酒粮油超市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永兴镇程湖村后徐107户从事超市经营。2022年2月8日从阜阳市颍泉区佳和日化用品批发部购进“拉芳”牌活性营养护发素2瓶,进价为4.7元/瓶、 销售价为10元/瓶,盒体标注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63,生产批号:3543457026,限期使用日期:2024年1月23日。2024年9月20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洗发露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至查获时,当事人经营的该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无获利,货值金额20元。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拉芳”牌活性营养护发素2瓶;2、罚款2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2/31 | 利市监处罚〔2024〕1406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