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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1-00002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5010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2 09:15 发布日期: 2025-01-02 09:1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50102)

发布时间:2025-01-02 09:15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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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永兴镇傅家烟酒粮油超市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永兴镇程湖村后徐107户从事超市经营。202228日从阜阳市颍泉区佳和日化用品批发部购进拉芳牌活性营养护发素2瓶,进价为4.7/瓶、 销售价为10/瓶,盒体标注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63,生产批号:3543457026,限期使用日期:2024123日。2024920 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洗发露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至查获时,当事人经营的该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无获利,货值金额20元。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拉芳牌活性营养护发素2瓶;2、罚款2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利市监处罚〔2024〕1406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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