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412-00220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4.12.30)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16:12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16:12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 |||||||||
编号:2024-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同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中使用无标签化妆品 |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份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徽商大市场第6幢108商铺号房从事提供住宿服务经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在2024年8月份从阜阳鑫意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标注为广州市依格美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L“沐浴小屋”均衡养护氨基酸香氛滋润沐浴露和净含量:20L“沐浴小屋”均衡养护氨基酸香氛顺滑洗发乳各一桶,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78,生产日期:2024/04/10;限期使用日期:2027/04/09,采购价格为115元/桶,共计货值金额230元。以上产品在采购时均保存有供货商家的营业执照及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该宾馆本着节约成本,方便入住顾客使用洗浴用品,工作人员将采购的大桶“沐浴小屋”洗发水、沐浴液逐一擅自分装至每间客房洗漱间洗发、沐浴二合一分装器里提供顾客使用,不单独收取费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被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扣押。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在2024年9月21日从江苏扬州两面针实业有限公司采购(规格型号:30g/瓶,生产日期:2024/01/03,保质期:三年)独立包装的白茶香型洗发水、沐浴露,及时更换了标签标示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免费提供顾客使用,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
一、没收无标签分装的洗发乳、沐浴露27瓶; 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2/30 | 利市监处罚﹝2024﹞1378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