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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063W/202412-0016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4.12.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11 09:55 发布日期: 2024-12-11 09:5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2024.12.10)

发布时间:2024-12-11 09:55 来源: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浏览:1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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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巩店镇王坤日杂食品店 利辛县巩店镇王坤日杂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2024年2月8日,当事人经营者的从利辛县同汇食品商行购进1盒(20袋/盒)“双汇”富硒香卤蛋(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09/14,保质期:9个月),进价是1.8元/袋,售价是2元/袋。截至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购进的同批次“双汇”富硒香卤蛋共售出11袋,其中1袋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认定违法经营额2元,认定违法所得0.2元。本案涉及食品货值金额20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利市监处罚〔2024〕1336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巩店镇聚義楼饭店 利辛县巩店镇聚義楼饭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自2019年5月13日在利辛县巩店镇巩店集世纪华联超市斜对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约140平方米,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2日。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仍在从事餐饮服务。因当事人经营者家中有事,其在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经营行为不连续,产生营业额约400元。
因当事人经营者未建立相关台账,无法认定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故认定违法经营额400元,认定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利市监处罚〔2024〕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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