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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412-0009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12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24 11:34 发布日期: 2024-12-24 11:34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1223)

发布时间:2024-12-24 11:34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1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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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1223)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优兵水果店 利辛县阚疃优兵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案 20249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J2400041222橙子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优兵水果店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2.罚款2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利市监处罚〔2024〕1394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阚疃崔正云水果蔬菜店 利辛县阚疃崔正云水果蔬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案 202410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APH-SP-2410X0112山药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崔正云水果蔬菜店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2.罚款2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2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利市监处罚〔2024〕1553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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