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43G/202409-00033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906)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11:26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11:26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906)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阚疃和康大药房 | 利辛县阚疃和康大药房内外用药未进行分区案 |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和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外用药“云南白药创可贴”与内用药“小活络丸”放置在一起,未进行分区存放。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6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9/3 | 利市监罚〔2024〕938号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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