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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412-00056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4.12.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06 16:33 发布日期: 2024-12-06 16:33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4.12.6

发布时间:2024-12-06 16:33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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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张氏博爱诊所 利辛县张氏博爱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在利辛县城关镇复兴路锦绣花园小区北门从事诊所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2月06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50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10支/盒,批号:210701101,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1日,有效期至2024年06月);生产厂家: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5479,售价:3元。于2022年05月07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40盒“醋酸地塞米松乳膏”(10g,袋批号:2108191,生产日期2021年08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07月);生产厂家: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248,单价:1.1元。于2022年03月27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60盒“丙酸氯倍他索乳膏”(10g,批号:46210702,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0日,有效期至2024年07,19日,);生产厂家:唐山红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108,单价:1.7元。于2023年10月20日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2盒“依巴斯汀片”(10mg*15片,批号:220602,生产日期2022年06月12,日有效期2024年05月)生产厂家: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555,单价:7.35元。于2021年06月06日从成都拜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10盒“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10g,批号:210102,生产日期2021年01月20,有效期2022年12月)生产厂家: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4450,单价:1.5元。用于销售或使用。2024年0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同亳州市局执法人员一起对当事人的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消毒供应室内部小房间的架子上摆放的“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10支/盒,批号:210701101,有效期至2024年06月,6盒);二楼储藏室的货架上摆放的“醋酸地塞米松乳膏”(10g,袋批号:2108191,有效期至2023年07月5盒);“丙酸氯倍他索乳膏”(10g,批号:46210702,有效期至2024年07月,1盒)“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10g,批号:210102,有效期2022年12月,4盒);“依巴斯汀片”(10mg*15片,批号:220602,有效期2024年05月,2盒);以上5种药品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供述,其购进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35.7元,在有效期内销售或使用所产生的利润35.88元,过期后没有销售,没有产生利润。 1、没收违法经营的“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6盒;“醋酸地塞米松乳膏”5盒;“丙酸氯倍他索乳膏”1盒“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4盒;“依巴斯汀片”2盒;
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 利市监处罚〔2024〕1279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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