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20F/202411-0008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汝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汝集所20241127)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1-28 16:30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16:30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汝集镇朱集利民超市 | 利辛县汝集镇朱集利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利辛县汝集镇朱集利民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货架上发现1袋“鲁亿大枣红糖”,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日,保质期24个月、1袋“友棠优料黑胡椒粉”,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和1袋“友棠优料包子饺子粉”,生产日期2022年1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均已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 |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鲁亿大枣红糖”、“友棠优料黑胡椒粉”和“友棠优料包子饺子粉”各1袋; 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7 | 利市监处罚〔2024〕1460号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 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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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辛县汝集镇联华超市朱集村加盟店 | 利辛县汝集镇联华超市朱集村加盟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利辛县汝集镇联华超市朱集村加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货架上发现3袋“酸甜梅肉”,生产日期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1袋“营养麦片”,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均已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 |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3袋“酸甜梅肉”和1袋“营养麦片”各1袋; 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7 | 利市监处罚〔2024〕1461号 | 主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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