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411-00236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41127)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14:58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14:58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辛县康兴医药大药房 |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永兴镇程湖集十字街西30米从事药品销售。2023年1月29日从安徽天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莎抒”牌盐酸特比萘芬片10盒,进货价6.57元/盒、销售价8元/盒。该药品瓶体标注内容有H20103319、规格:0.125g×6片;产品批号:220811、有效期:2024.7。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至查获时,“美莎抒”牌盐酸特比萘芬片已售出2盒、剩余8盒,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4元。 |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美莎抒”牌盐酸特比萘芬片8盒;2.罚款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7 | 利市监处罚〔2024〕1235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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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此表进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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