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4000/202503-00058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31 15:22 | 发布日期: | 2025-03-31 15:22 |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二、实施对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驾驶员。
三、办理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
四、申报材料
0000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00002. 本人驾驶证、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核: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审批: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5.发证: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二、实施对象
我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押运员。
三、办理对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
四、申报材料
0000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00002. 本人驾驶证、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核: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审批: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5. 发证: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道路运输证》损毁遗失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二、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三、办理条件
《道路运输证》到期、丢失,或者污损的。
四、申报材料
00001. 安徽省《道路运输证》补证登记表。
00002. 遗失声明。
00003. 车辆行驶证。
00004. 车辆登记证书。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到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提出。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发证: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实施对象
客运企业。
三、办理条件
无。
四、申报材料
00001. 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00002. 安徽省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安装单;
00003. 车辆转籍证明或报废证明;
00004.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
00005. 新购道路客运车辆产权承诺书;
00006.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00007. 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承运人责任险;
00008. 安徽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核验(复核)核查表;
00009. 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审批: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5. 发证: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三条: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客车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实施对象
客运企业。
三、办理条件
需要转籍、过户的客运车辆。
四、申报材料
00001. 《道路运输证》;
00002. 机动车行驶证;
00003.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提取: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同意提取转出、过户。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实施对象
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
三、申报条件
参加考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考核评分完成后方能申请公布。
四、申报材料
关于公布本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申请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维修股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维修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00004. 公布: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对评定结果进行公布。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实施对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三、申报条件
参加考核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考核评分完成后。
四、申报材料
关于公布本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的申请。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维修股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00003. 审查: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维修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00004. 公布: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对评定结果进行公布。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九项第一条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实施对象
企业、个人。
三、申报条件
需要转籍、过户的货运车辆。
四、申报材料
00001. 《道路运输证》。
00002. 机动车行驶证。
00003.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提取: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同意提取转出、过户。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档案转籍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厅运字[2011]136号)统一从业资格证件备案和档案转籍程序 (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从业人员因户籍所在地、暂住(居住)地变更或者服务地管理部门要求,且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二、实施对象
我县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
三、办理条件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档案员需转入或转出我市辖区的。
四、申报材料
1、《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转籍申请表》;
2、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证;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审批: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5. 转籍。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二、办理对象
我县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三、办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
四、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附表
2、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审批: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5. 发证。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1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二、办理对象
我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三、办理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
四、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2、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3. 审查: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4. 审批:利辛县政务服务大厅。
00005. 发证。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申报条件
全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需要客运市场供求数据的情况。
四、申报材料
关于公布本年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的申请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运政股。
00003. 审查: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运政股。
00004. 公布: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对客运市场供求数据调查结果进行公布。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二、实施对象
城市公交企业。
三、申报条件
公交企业申请公交线路调整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
四、申报材料
00001. 公交线网优化方案;
00002. 公交线网优化前后线路图;
00003. 公交线网优化后营运方案。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00003. 审查: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对申报材料及方案进行审查。
00004. 审批。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二、实施对象
城市公交企业。
三、申报条件
城市公交企业新设及更改站点的情况下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00001. 新设及更改公交站点的申请;
00002. 站点设置方案。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00003. 审查: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对申报材料级方案进行审查。
00004. 审批。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0558-2989808。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二、实施对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三、办理流程
00001. 受理: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00002. 考核: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00003. 考核结果公布: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式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或者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00004. 备案: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并于3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管理部备案。
六、办理时限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实施对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三、申报条件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毁、污损、丢失的。
四、申报材料
0000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00002. 损毁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0000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身份证件。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陆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00003. 审查: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00004. 发证: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服务大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二、实施对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三、申报条件
取得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因《道路运输证》污损、灭失、遗失的。
四、申报材料
00001. 《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2.刊登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的报纸,或损毁的道路运输证。
3.出租汽车承运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
4. 车辆9cm×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陆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00003. 审查: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对申报材料及车辆进行审查。
00004. 发证: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服务大厅发放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实施对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三、申报条件
取得本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注册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需变更服务单位的。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证明(原出租汽车公司注销证明和新变更单位出租汽车公司注册证明)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00001. 申请:申请人登陆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00002. 受理: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00003. 审查:利辛县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 利辛运管服务中心出租办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8-298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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