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利辛县阚疃镇胖子熟食店
|
利辛县阚疃镇胖子熟食店使用未经检定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计量股对利辛县阚疃镇胖子熟食店所使用的用于贸易交易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空称时显示0g,放置500g标准砝码时显示550g。经利辛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定,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定报告送至当事人处,告知鉴定结果。
|
罚款15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9/29
|
利市监处罚〔2024〕1068号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