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0U19825Q/202408-00106 | 组配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 利 )文综罚字〔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8-28 09:42 | 发布日期: | 2024-08-29 09:40 |
当事人:利辛县新欣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41623573014362R(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亚
住所(住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青年路西
2024年6月25日16时20分。亳州市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岳磊(12030321008),苏晓莉(12030321009)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利辛县新欣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件齐全,但是其中5号机发现1名上网消费人员郭佳骏 ,男,2007年9月2日出生,家住利辛县丽景名都,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让消费者填写了《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并对其上网场景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三项,属于较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网吧负责人孟祥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未成年人填写的《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1份;4、现场取证照片3张;5、法定代表人李亚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李亚委托孟祥华全权处理新欣网吧的委托书1份。此案案情清晰、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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