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0U19825Q/202408-00105 | 组配分类: |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文综罚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8-13 09:16 | 发布日期: | 2024-08-14 09:16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2341623MA2PIIL0626(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代云
住所(住址等):利辛县城关镇科技路东侧,金域华府34栋107-108室
2024年6月28日10:40分,利辛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忠良(12030321012)、吴国斌(12030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利辛县城关镇科技路东侧,金域华府34栋107-108室利辛县四中书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和后期鉴定,利辛县四中书店经营的《天空在脚下》、《神奇校车》50本为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二)之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利)文综检(勘)字〔2024〕03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张;3、《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及清单;4、《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告知书》;5、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空在脚下》、《神奇校车》认定书;6、《调查询问笔录》;7、代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8、利辛县四中书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利辛县四中书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1000元); 2、没收非法出版物50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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