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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410-00015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4.10.0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09 11:18 发布日期: 2024-10-09 11:18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4.10.09)

发布时间:2024-10-09 11:18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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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4.10.9)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润生大药房 利辛县润生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邦泰世纪广场从事药品经营销售活动。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4盒大枫子油(生产批号:2109005;生产日期:20210125;有效期至:2024012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031)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从安广东万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大枫子油(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031,15克/瓶、1瓶/盒,北京御本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9005,生产日期:20210125,有效期至:20240124),进价220元/盒,销售价270元/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当事人在有效期内已销售6盒,剩余4盒过期后当事人放在柜台里面未销售,忘记下架处理了。上述过期药品货值1080元,获利0元。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盒大枫子油;
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9 利市监处罚〔2024〕1131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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