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1681880U/202408-00166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度行政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8-09 16:56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16:56 |
2024年度行政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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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管理类别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设定依据 |
检查实施科室 |
1 |
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科 |
2 |
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科 |
3 |
土地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自然资源权益开发利用科 |
4 |
土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调查确权和测绘科 |
5 |
土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国土空间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
6 |
土地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7 |
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规划编制研究科) |
8 |
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规划编制研究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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