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利辛县纪王场学区路集学校食堂
|
利辛县纪王场学区路集学校食堂涉嫌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纪王场乡路集社区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该食堂占地360平方米,共有254名学生就餐,均为上级统一供应的营养餐,食堂共有2名工作人员,均办理健康证。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纪王场学区路集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不锈钢餐盘进行抽样送检(样品数量:1230ml;备样数量:610ml)。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不锈钢餐盘检测不合格(报告编号:No:FCJ240004068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纸片法)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计量单位: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2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5750.4-2006(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大肠菌群(纸片法),计量单位:5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_14934-2016(附录B B.2)。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FCJ2400040689)。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6/20
|
利市监罚〔2024〕6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