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409-00021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4.9.2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9-03 15:32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15:32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城关镇城南行政村卫生室 | 利辛县城关镇城南行政村卫生室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从安徽虹和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10支“太湖美”珍珠明目滴眼液(包装:塑料滴眼瓶,每支装8毫升;生产厂家:苏州太湖美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60078,单价:1.2元,批号:220306,生产日期:2022-3-3,有效期至:2024-3-2);5包复方穿心莲片(规格100片×10袋,生产厂家: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单价15元/包,生产日期:2022-6-28,批号:220609,有效期至:2024-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041);10瓶四环素片(规格:按C22H24N2O8计算0.25g(25万u),生产厂家:甘肃兰药药业有限公司,单价15元/瓶,生产日期:2021-6-9,批号:20210607,有效期至:2023-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2020576);10支“川石”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规格:10克,生产厂家:河南大新药业有限公司,单价1元/支,生产日期:2022-6-19,批号:220608,有效期至:2024-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4618)用于销售或使用。2024年07月0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药房柜子里摆放的有1盒“太湖美”珍珠明目滴眼液(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3日,有效期至2024年03月02日,生产厂家:苏州太湖美药业有限公司),2包复方穿心莲片(生产日期:2022年06月28日,有效期至2024年05月,生产厂家: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4瓶四环素片(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9日,有效期至:2023年05月,生产厂家:甘肃兰药药业有限公司),10支“川石”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生产日期:2022年06月19日,有效期至:2024年05月,生产厂家:河南大新药业有限公司)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供述,其购进的上述药品过期后已下架,放入药房柜子内,其他涉案药品均未销售或使用,货值金额共计101.2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太湖美”珍珠明目滴眼液,2包复方穿心莲片,4瓶四环素片,10支“川石”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30 | 利市监处罚〔2024〕1000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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