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194Q/202408-0003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4.8.27)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8-28 08:50 | 发布日期: | 2024-08-28 08:50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 |||||||||
编号:2024-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利达农贸市场刘殿彬生食摊 | 经营未经检疫生猪肉 |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3月15日办理 《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利达农贸市场西门从事鲜肉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在利辛县城关镇利达农贸市场西门从一骑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中年男子处购买20公斤生猪肉(其自述是其家办喜事杀的猪,没有用完),进价20元/公斤,进货额400元,该生猪肉胴体无检疫印章,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检疫、检验证明文件,是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该批生猪肉销售价24元/公斤,当天销售1公斤,销售额24元,盈利4元,剩余19公斤摆放在摊位上于当天被我局查获。当事人采购上述生猪肉未时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检疫、检验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4元; 2、没收未经检疫生猪肉19公斤; 3、罚款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7 | 利市监处罚﹝2024﹞960号 | |
2 | 利辛县甄新鲜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 经营未经检疫生猪肉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闫小庄西头108户从事鲜肉批发、鲜肉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在利辛县城关镇永兴路从一骑无牌电动三轮车的老年男子处,不认识且没有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购买40公斤生猪肉(其自述是其家办喜事杀的猪,没有用完),进价22元/公斤,进货额880元,该生猪肉胴体无检疫印章,也没有索要检疫证明文件,是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该批生猪肉销售价28元/公斤,当天销售2公斤,销售额56元,盈利12元,剩余38公斤摆放在店内于当天被我局查获。当事人采购上述生猪肉未时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没收未经检疫生猪肉38公斤; 3、罚款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7 | 利市监处罚﹝2024﹞1070号 | |
3 | 利辛县伊莎焙尔蛋糕店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办理 《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七彩世界兴客隆超市内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食品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开始制售一款鸡蛋卷,总共制作了4次,共计10公斤,散装称重,销售价18.8元/公斤,销售时方便顾客携带,当事人称重后装在塑料盒里,塑料盒上贴有标签, 内容:“品名:鸡蛋卷;配料:面粉、鸡蛋、白糖、牛奶、食用油;生产日期:见价格标签;储存条件:常温储存;电话:15551310006;地址:超市内张朋朋烘焙店加工。”(张朋朋烘焙店是当事人以前另外一个营业执照名称,现在不用了,现在用利辛县伊莎焙尔蛋糕店名称。)上述鸡蛋卷制作成本14.8元/公斤,上述鸡蛋卷已销售完,销售额188元,盈利40元。当事人制作上述鸡蛋卷为了品相好看使用了红色的食用色素,但在标签上未标示食用色素通用名称。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阜阳隆善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合肥皖祥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肉松小贝蛋糕”1箱,规格:10kg/箱;销售价150元/箱。当事人因为零售需要将成箱食品分装销售,经该公司同意,就按照“海苔肉松小贝蛋糕”标签重新制作了一些标签,张贴在分装后的食品包装上。上述1箱“海苔肉松小贝蛋糕”按照18至20个小蛋糕一盒进行包装,共计分装20盒。上述20盒“海苔肉松小贝蛋糕”的标签内容:“名称:海苔肉松小贝蛋糕;产品类型:烘焙炎糕点;配料:鸡蛋、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白砂糖、海藻糖、沙拉酱(咸味)、麦芽糖浆、肉松(2%)、海苔碎、豌豆粉、全脂乳粉、食用盐、复配乳化橡定剂【经丙基二淀粉磷酸配、单硬脂酸甘油酯、黄原胶】、经丙革二淀粉磷酸酯、山梨糖醇液、甘油、复配乳化剂【山梨醇液、单硬脂酸甘油脂、丙二醇、司孟60、内二醇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脂、聚甘油脂肪酸酯、磷脂、食用植物油、饮用水】、氢配膨松剂【無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碳酸钙食用玉米锭粉】、B-胡萝卜素、山梨酸柙、脱氢乙酸钠、柠檬酸、 DLL苹果酸、葡萄糖-8-内酸、食用香精;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4012208120;产品标准:GB/T20977;储存条件:常温保存;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1日;保质期:90天;产地:安徽省合肥市;生产商:合肥皖祥食品有限公司;电话:0551-62523008;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过敏物信息:含有效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蛋类。”上述“海苔肉松小贝蛋糕”的标签无营养成分表内容。上述20盒“海苔肉松小贝蛋糕”已销售完,销售价12.8元/盒;销售额256元,盈利106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开始制售一款“黄油老面包”,总共制作了2批次,共计30盒,规格:220克/盒;销售价15.6元/盒,标签内容:“食品名称:老面包;配料表:小面粉、水、白砂糖、人造奶油、植物油、鸡蛋、酵母、乳粉、食用盐、芝麻、;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甘油、脱氢乙酸钠、黄原胶、磷脂、丙酸钙、三氯蔗糖、复配乳化剂(单,双甘油脂肪酸脂、聚甘油肪酸酯、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圈)、复配小麦粉面粉处理剂(a-淀粉酯、维生素C、碘酸三钙、食用玉米淀粉)】;致敏物提示:本产品含有小夏粉、道类、乳及乳制品、大豆及其制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芝麻、花生制品、坚果制品的食品。加工方式:热加工;产品类型:软式面包;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5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4120305389;保质期:180天;食用方式:开袋即食;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制造商: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创业园蔡辛路2号;产地:安徽省阜阳市;电话:0558-2313936。”因为当事人以前销售过(分装)阜阳市家居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阿奈”老面包,在销售时按照“阿奈”老面包的标签另行制作一些标签张贴在“阿奈”老面包上。2024年4月份当事人不再销售“阿奈”老面包,剩余的标签准备销毁,当事人员工在制作“黄油老面包”时,误将上述标签张贴在“黄油老面包”包装上了。上述“黄油老面包”制作成本12元/盒,上述“黄油老面包”已销售完,销售额468元,盈利10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海苔肉松小贝蛋糕”时索要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1、没收违法所得254元; 2、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7 | 利市监处罚﹝2024﹞622号 | |
4 | 利辛县小马冷库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东段北侧大李庄875号从事食品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从阜阳阜鑫百洋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江西省佳味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仿牛肉”(鸭肉制品)10袋,规格:20支;净含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03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17元/袋,进货额170元,保质期内销售了8袋,售价18元/袋,销售额144元,盈利8元,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摆放在货架上于2024年6月6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从利辛县红影食品经营部购进杭州萧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井”蛋黄年糕20袋,规格:净含量:500克;其中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7日10袋;其中生产日期:2023年04月26日10袋;保质期:-18℃以下12个月;购进价9.5元/袋,进货额190元,保质期内销售了16袋,售价10元/袋,销售额160元,盈利8元,剩余4袋(生产日期:2023年02月17日2袋、生产日期:2023年04月26日2袋)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摆放在货架上于2024年6月6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销货凭证。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泡椒仿牛肉”(鸭肉制品)2袋、“安井”蛋黄年糕4袋; 2.罚款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7 | 利市监处罚﹝2024﹞8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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