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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407-0004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71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22 10:13 发布日期: 2024-07-22 10:1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719)

发布时间:2024-07-22 10:13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2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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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719)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颐丰园百货超市 利辛县阚疃颐丰园百货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72日,我局收到安徽省利辛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利辛县阚疃颐丰园百货超市(程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罚款1265元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三章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17 利市监处罚〔2024〕1007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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