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政策文件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661Q/202304-0006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利辛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城市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3 11:30 发布日期: 2023-04-03 11:30

利辛县城市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03 11:30 来源:利辛县水利局 浏览:192 次
【字体大小:

利辛县城市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利辛县城市供水服务质量,加强投诉监管,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供水服务要求

第二条 供水企业应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的目标,不断优化供水布局和设施建设。

第三条 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公示。

第四条 维持稳定的供水水压,保障用户正常用水需求。

第五条 提供多种便捷的水费缴纳方式,方便用户缴费。

第六条 加强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降低漏损率,减少停水次数和时间。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

第七条 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包括电话、网络等渠道,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八条 对投诉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投诉时间、内容、用户信息等。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进行响应和处理,并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条 对于复杂或重大投诉,应组织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投诉回访机制,了解用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第四章 投诉监管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定期对投诉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供水企业整改。

第十四条 对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供水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沟通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定期公开供水服务相关信息,包括水质、水压、停水通知等。

第十六条 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回应用户关切。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发布供水服务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供水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将投诉处理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供水企业进行奖惩。

本制度自 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