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661Q/202304-00066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水质信息公示制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4-03 11:27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11:27 |
水质信息公示制度
为加强供水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加大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县供水公司按照规定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或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二条 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利辛县开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条 县开源水务有限公司出厂水、末梢水由第三方检测水质检测公司提供,再通过县开源水务有限公司统一定期公布,公布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每月月末向社会公布上个月出厂水、末梢水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本季度出厂水、末梢水的全分析检测结果。
1.水质信息应定期予以公布。
2.县开源水务有限公司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布水质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我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 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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