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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407-0002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7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5 16:08 发布日期: 2024-07-15 16:08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708)

发布时间:2024-07-15 16:08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2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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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708)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学区第二小学食堂 利辛县阚疃学区第二小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FCJ2400040899的“不锈钢碗”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学区第二小学食堂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如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4 利市监处罚〔2024〕737号 /
2 利辛县阚疃学区安更小学食堂 利辛县阚疃学区安更小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FCJ2400040879的“不锈钢碗”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学区安更小学食堂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如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4 利市监处罚〔2024〕738号 /
3 利辛县阚疃学区胡圩小学食堂 利辛县阚疃学区胡圩小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FCJ2400040890的“不锈钢碗”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学区胡圩小学食堂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如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4 利市监处罚〔2024〕7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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