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55015635XX/202412-0001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孙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孙集所)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11:00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11:00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孙集所2024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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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3 |
孙集镇孙宋孙武食品店 |
孙集镇孙宋孙武食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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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6/25 |
利市监处罚〔2024〕474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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