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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405-00110 组配分类: 预案管理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13 15:25 发布日期: 2024-05-13 15:25

利辛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5-13 15:25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2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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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的《利辛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2022年5月30日印发的《利辛 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利政办〔2022〕5号)和2020年4月30日印  发的《利辛县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利政办〔2020〕14号)

同时废止。


2023年6月6日

 

 

 

 

利辛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2.4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2.6 工作组、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预案准备

3.3 工程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培训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3.8 宣传教育

3.9 防汛抗旱检查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应急响应

5.2 二级应急响应

5.3 三级应急响应

5.4 四级应急响应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 社会动员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 .9应急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交通保障

6.4 供电保障

6.5 治安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 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 全,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 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利辛提供坚实的安

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 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 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 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 洪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 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党委和政府落 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 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 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第一副 总指挥,分管水利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  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武警利辛县中队队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城市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 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 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 文旅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 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播  发经县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公告,准确报道汛情、 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负责防汛抗旱互联网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统筹指导相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 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 排。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 织调出。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 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 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工业企业的防洪防灾紧急避险,及 时收集统计工业企业的洪涝灾情,开展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并督促指导受灾工业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产经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 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 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下拨市以上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

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

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防洪排涝、供水工程等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和防台风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所承建或代建的重点工程和设施的防洪排涝、防 台风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指 导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 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

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抗 旱、排涝、生产救灾和恢复的指导、技术服务;指导渔业船只做好

防台风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 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 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

旱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 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和汛期旅游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应急广

播覆盖区域建设、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


 

 

 

 

 

信息共享。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 时向市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

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 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  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

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 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 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 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

人工增雨作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参与抗洪抢险救灾相

关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负责全县通信运营企 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及时 手机全网发布暴雨等红色预警信息,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 抢险救援现场通信需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

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

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

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利辛县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


 

 

 

 

 

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

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 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

救助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为县防指办事 机构,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为:组 织拟订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 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 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市防指 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 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

查评估。

县防指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若干名,由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人武部、武警利辛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 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 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 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 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

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指挥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


 

 

 

 

 

县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 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件、材料,发布相关信息;根据

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3.2预报预警组

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 市管理局、县水利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地质灾害、 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

移避险。

2.3.3防洪调度组

县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县防指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 应急调度,对接市防指、市水利局等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各乡

镇防洪调度。

2.3.4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人武部、 武警利辛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县各类防 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 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上级应急部门申请物资和队伍 支持。             

2.3.5督导检查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工作组派出、检查情况汇总、

督促整改、调查核实等工作,协调做好各级领导检查安排。

2.3.6 城市防汛组

县城市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防汛、

防台风等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 机构和人员。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 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

开展工作。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

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专家组

2.6.1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

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2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 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

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应急准备

3.1责任落实

3.1.1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 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

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落实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

城市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 对低标准圩堤、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

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


 

 

 

 

 

任人。落实下穿桥涵、地下空间、城乡易涝点、在建工地基坑等高

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预案准备

3.2.1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

应急抢险预案。

3.2.2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中小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 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抗旱预案;对重点

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3.2.3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4 教育、民政、城管、住建、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卫

生健康、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

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 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

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物资准备

3.4.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 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 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

急需。

3.4.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 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 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 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

信息化管理水平。


 

 

 

 

 

3.4.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 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 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 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

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队伍准备

3.5.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 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

管理信息化水平。

3.5.2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 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

装备配备。

3.5.3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 业抢险队伍,城管、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

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县、乡、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

其中县级不少于100人,乡镇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3.5.5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 定,组织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 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 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同级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3.5.6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

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

确防汛抢险队伍。


 

 

 

 

 

3.6培训演练

3.6.1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 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培训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 县级负责县级防办工作人员、县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 抢险技术骨干、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

人员等的培训。

3.6.2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 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 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专业 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

抢险演练。                                              

3.7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 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 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

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 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

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防汛抗旱检查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

除隐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


 

 

 

 

 

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

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 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市管理部门负 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 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

时抄送相关部门。

4.2预警发布

4.2.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 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市管理部

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预警发布。

4.2.2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 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

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 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 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 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

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 工程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并 要为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留有时间。地方人 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

人员安全。


 

 

 

 

 

4.2.5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 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

报情况。

4.2.6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 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 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

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7水闸管理单位按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 影响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闸出现险 情征兆时,水闸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 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闸遭 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损毁时,水闸管理单位应 提早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

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县、乡镇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 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 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低洼易涝区、旅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 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

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 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暴雨防范

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流、涵闸、泵站 的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 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

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

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 督促指导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穿桥涵、建筑施工场所、基坑等隐

患排查整治,以及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旅体育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

促关闭受影响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发布预警信息,电信、移动、 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

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 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 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

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

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流、涵闸、


 

 

 

 

 

泵站洪水位;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 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 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

和险情抢护。

(3)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 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

息,保障道路通行,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 超警戒水位河流、超汛限水位涵闸、泵站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

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 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台风防御

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

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工地高空作业等隐患排

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做好渡口、在航运输船舶安全管理

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作业渔船管理、农业设施加固

等工作。


 

 

 

 

 

(8)县城市管理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

等。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

区内群众。

4.3.5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

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

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

(4)县城市管理局指导做好城区供水保障工作,做好城乡群众

安全饮水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

做好抗旱工作。

(6)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

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

动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应急响应

5.1.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西淝河、茨淮新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发生1个以上

主要控制站点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预报还有0.5米以上涨幅;

(2)西淝河、茨淮新河干流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5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发生跨县区域性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指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 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 县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 响应。         

5.1.2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 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 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 间,根据汛(旱)情况发展变化,受县防指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

指第一副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县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 挥、常务副总指挥到县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县防指专项工作组 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 监视,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通

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县防指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县政府领导带队赴一 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统一安排县领导分片督 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

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相关抢险救援

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人


 

 

 

 

 

武部、武警利辛中队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

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 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委或政府 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

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 日8时、1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 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信息报送

实行“零报告”。

5.2二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西淝河、茨淮新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

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预报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西淝河、茨淮新河主要支流堤防或西淝河下游圩区堤防发

生决口;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发生面积大于100万亩的洪

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

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发生跨县区域性严重干旱,或2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指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 挥审核后,报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第

一副总指挥决定。

5.2.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 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 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 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况发展变化, 受县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委托,可由县防指

副总指挥主持会商。

(2)县防指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县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县 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

将情况上报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政府领导 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要,派 出专家组,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

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相关抢险救援 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 区。县人武部、武警利辛中队做好解放军、武警部队调派准备,必 要时,解放军、武警部队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县防指成员单位按

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县防指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县防指办


 

 

 

 

 

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 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 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

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 日10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 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信息

报送实行“零报告”。

5.3三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西淝河、茨淮新河干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点超过警

戒水位的洪水;

(2)西淝河、茨淮新河、阜蒙河、芡河等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

情;

(3)引江济淮利辛段主要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4)多个乡镇发生较重洪涝灾害或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

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

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7)发生跨县区域性中度干旱,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且

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三响应的情况。  

县防指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审


 

 

 

 

 

核后,报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县防指常务副总

指挥决定。

5.3.2三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 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况发展变化,受县防指副总

指挥委托,可由县防指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县防指相关成员单 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上级

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

派出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相关抢险救援 队伍加强备勤。县人武部、武警利辛中队做好解放军、武警部队调

派准备。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相关乡镇党政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 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

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7)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 日10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 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信息

报送实行“零报告”。

5.4四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西淝河、茨淮新河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西淝河、茨淮新河、阜蒙河、芡河等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

情;

(3)引江济淮利辛段主要水工程或重要水闸、泵站发生较大险

情;

(4)多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或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

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影响;

(6)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

黄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发生跨县区域性轻度干旱或1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且

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县防指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办主任决定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5.4.2四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参加,相关乡镇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 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况发展变化,受县防指办负

责同志委托,可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

将情况上报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县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

派出专家组。

(4)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5-


 

 

 

 

 

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办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

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

(5)县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 日10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县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 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三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信息报送实

行“零报告”。

(6)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

乡镇防指适时督促引导抗旱服务组织及农民开展抗旱工作。

5.5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河流洪水

(1)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 警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 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 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

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涵闸、泵站、堤防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 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 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

警,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 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 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 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 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 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


 

 

 

 

 


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 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

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

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

支持。

5.5.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 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

工作。

(1)城市内涝。城管、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铁路 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要突出抓好市政 管网、下穿桥涵、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隐患排查, 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

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县防指(城市防汛工作组)应根据应 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 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 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

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水利部门应加强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 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 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

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相关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和

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堤防决口、涵闸泵站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涵闸泵站垮塌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

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 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涵闸泵站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 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

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 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 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 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

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 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

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6.4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

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5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 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源。

5.6.6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

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7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 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 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

预等工作。

5.7社会动员

5.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 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

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

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

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

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 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

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 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

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 报告制度执行。西淝河、茨淮新河堤防及穿堤建筑物,重要涵闸、

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有人居住或保护万亩耕地以上圩口溃破、人员


 

 

 

 

 

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指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 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

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时,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 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 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 一时间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 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

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 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

同级防办。

5.8.2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 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

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

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

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

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


 

 

 

 

 

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应急终止

5.9.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 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 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指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 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办主任研究决定,三级应急 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 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 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

究决定。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 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 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

监督管理工作。

6.2通信保障

6.2.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

任。

6.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 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

信设施。

6.2.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


 

 

 

 

 

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 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

通。

6.2.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 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 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

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 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通航水域航道 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

舶的及时调配。

6.4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

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 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 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 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洪水

影响区的社会秩序。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


 

 

 

 

 

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 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 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 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

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 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

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 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

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 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 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

会秩序。

7.2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 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 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

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 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

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

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

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

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

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

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

响。

8.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 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 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 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 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  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  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 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 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 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 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

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乡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 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办备案;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 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 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 按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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