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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406-00159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406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1 11:56 发布日期: 2024-06-21 11:56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40621)

发布时间:2024-06-21 11:56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7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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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木子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凭证,在永兴镇程湖路与兴达路口从事内科门诊服务。2022222日当事人经营者与三笑堂诊所共同从济南共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哈益牌哈西奈德溶液42,购进价格为4.81/盒,使用价为5/盒。哈益牌哈西奈德溶液包装盒体标注的产品批号:211101,规格:0.1%1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11103,有效期:2023.1020231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至查获时,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无获利,货值金额5元。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哈益牌哈西奈德溶液1盒;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0  利市监处罚〔20231695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2 利辛县沈子刚大药房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永兴镇北街从事药品销售。2022723日从安徽延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豫普牌肖旋莨菪碱片20瓶,进货价16.5/瓶、销售价18/瓶。该药品瓶体标注内容有国药准字H19983091、规格:5mg、每瓶100片;产品批号:20220108、有效期:2024.1.23202231日从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漯河南街村全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NANJIECUN”牌碳酸氢钠片50瓶,进货价1.68/瓶、销售价2/瓶,该药品瓶体标注内容有国药准字H410240290.5x100片;产品批号:210602、生产日期:2021.06.10,有效期:2023.12.0920243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以上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至查获时,豫普牌肖旋莨菪碱片已售出19瓶、剩余1瓶,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8元;“NANJIECUN”牌碳酸氢钠片已经售出49瓶、剩余1瓶,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元。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豫普牌肖旋莨菪碱片1瓶、“NANJIECUN”牌碳酸氢钠片1瓶;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0  利市监处罚〔2024405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3 利辛县永兴镇徐寨行政村卫生室 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及医疗器械 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从辽宁奉壹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上海锦帝九州药业(安阳)有限公司生产的“蜀中”牌氨茶碱注射液600支,进价0.884元/支,使用价1元/支。该药品瓶体标注国药准字:H41023863、生产日期:2022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生产批号:220368001B。2023年1月15日从安徽双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缘郎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师机敷方堂”牌医用冷敷贴500袋,进价3元/袋、使用价5元/袋,该医疗器械袋体标注产品备案凭证号:豫汝械备20190047号、产品标准:Q/HYLZ011-2019、生产日期:2020年7月2日、保质期至2023年7月1日、生产批号:20200701。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至查获时,“蜀中”牌氨茶碱注射液已使用586支、剩余14支,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4元;“师机敷方堂”牌医用冷敷贴已使用380袋、剩余120袋,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600元。 1.没收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蜀中”牌氨茶碱注射液14支;
2.罚款10000元;
3.没收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师机敷方堂”牌医用冷敷贴120袋;
4.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0 (利)市监处罚〔2024〕406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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