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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35M/202404-0007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415)程家集镇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5 11:02 发布日期: 2024-04-25 11:0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415)程家集镇

发布时间:2024-04-25 11:02 来源: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 浏览:3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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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415)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新城面包店 新城面包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投诉线索对新城面包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展示柜上发现4盒帆船酥糕点的盒子上的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4盒(帆船酥糕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1 利市监处罚〔2024〕260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阚疃镇金冠蛋糕二店 利辛县阚疃镇金冠蛋糕二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投诉线索对利辛县阚疃镇金冠蛋糕二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展示柜上发现2盒榴莲酥(净含量:360克)、2盒泡芙的盒子上的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4盒(2盒榴莲酥、2盒泡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1 利市监处罚〔2024〕258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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