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63W/202403-0021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巩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巩店所2024.3.21)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29 10:57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10:57 |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雨梦生活便利店 | 利辛县雨梦生活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该店货架上摆放有以下食品:1、12桶康师傅劲爽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01克,其中8桶生产日期为20230524,保质期6个月,4桶生产日期为20230618,保质期至20231217;2、2杯奥利奥夹心饼干,净含量:55克,生产日期20230317,保质期9个月;3、8袋上好佳虾片,净含量:5克,生产日期:20230326,保质期9个月;4、3袋上好佳粟米条草莓口味,净含量:6克,生产日期:20230324,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1、没收12桶康师傅劲爽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01克,其中8桶生产日期为20230524,保质期6个月,4桶生产日期为20230618,保质期至20231217)、2杯奥利奥夹心饼干(净含量:55克,生产日期20230317,保质期9个月)、8袋上好佳虾片(净含量:5克,生产日期:20230326,保质期9个月)、3袋上好佳粟米条草莓口味(净含量:6克,生产日期:20230324,保质期:9个月); 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1 | 利市监处罚〔2024〕55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 |
2 | 利辛县巩店镇王府佳宴饭店 | 利辛县巩店镇王府佳宴饭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 2023年8月31日,我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利辛县巩店镇王府佳宴饭店”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如下:品名:“千禾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净含量:1.8L,数量两桶,1桶生产日期:20220802,1桶生产日期:20220113。保质期24个月袋。上述食品外包装未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千禾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净含量:1.8L,数量两桶,1桶生产日期:20220802,1桶生产日期:20220113。); 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1 | 利市监处罚〔2023〕1206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 |
3 | 巩店镇王店高举食杂店 | 巩店镇王店高举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11瓶“今麦郎软化纯净水”,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20220307,保质期12个月,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1、没收11瓶“今麦郎软化纯净水”(净含量550ml,生产日期:20220307,保质期12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1.375元;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1 | 利市监处罚〔2023〕1482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 |
4 | 利辛县喜迎客百货超市 | 利辛县喜迎客食品百货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5包“沙土香瓜子”,净含量:26g,生产日期:20230103,保质期8个月,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1、没收5包“沙土香瓜子”(净含量:26g,生产日期:20230103,保质期8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0.6元;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1 | 利市监处罚〔2023〕1483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 |
5 | 利辛县巩店镇惠生活购物超市 | 利辛县巩店镇惠生活购物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以下食品:2瓶“欢乐家”草莓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029,保质期12个月;3瓶欢乐家酸奶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112,保质期12个月;8瓶“欢乐家”菠萝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031,保质期12个月;8瓶“欢乐家”木瓜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030,保质期12个月。上述21瓶“欢乐家”牛奶饮品均超过保质期。本案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接到消费者在“12315”平台对当事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12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6袋“德和丰”百味千丝(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10g,生产日期:2023/07/04,保质期:五个月,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1、没收2瓶“欢乐家”草莓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029,保质期12个月)、3瓶“欢乐家”酸奶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112,保质期12个月)、8瓶“欢乐家”菠萝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031,保质期12个月)、8瓶“欢乐家”木瓜味牛奶饮品(净含量:460g,生产日期:20221030,保质期12个月); 2、没收6袋“德和丰”百味千丝(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10g,生产日期:2023/07/04,保质期:五个月); 3、没收违法所得3元; 4、罚款7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1 | 利市监处罚〔2023〕1682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 |
6 | 利辛县魏翔王家小五快餐店 | 利辛县魏翔王家小五快餐店涉嫌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魏翔王家小五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快餐店未经许可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一次性饭盒50个;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1 | 利市监处罚〔2023〕1432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 |
7 | 利辛县巩店学区白鸡小学 | 利辛县巩店学区白鸡小学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巩店学区白鸡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小学食堂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负责人:韩松涛,许可证号:JY33416230059626,有效期:2018.11.20——2023.11.19)超过有效期,该学校食堂在新《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仍在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1、没收不锈钢餐盘2个; 2、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1 | 利市监处罚〔2023〕1681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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