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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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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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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从事卫生室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从安徽省利辛县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型号:1mg:1ml*10支,生产厂家: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054,单价:45,批号:62202152,生产日期:2022-2-15,有效期至:2024-1),后又于2022年10月20日从华润亳州中药有限公司购进1盒(5瓶)注射用盐酸纳洛酮(规格2.0mg/瓶,生产厂家: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单价24元/瓶,生产日期:2022-1-15,批号:14220102,有效期日期:2024-1-14,批准文/注册证/备案号:国药准字H20052370)用于销售或使用。2024年02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急救车内的急救箱内1盒“奇方键”注射用盐酸纳洛酮(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4日)和1盒“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供述,其购进的上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过期后已下架1盒,其他涉案药品均未销售或使用,货值金额共计165元,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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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奇方键”注射用盐酸纳洛酮和1盒“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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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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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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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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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4〕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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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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