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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405-00027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4.5.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07 16:34 发布日期: 2024-05-07 16:34

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4.5.7

发布时间:2024-05-07 16:34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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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利辛县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当事人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从事卫生室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从安徽省利辛县保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型号:1mg:1ml*10支,生产厂家: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1054,单价:45,批号:62202152,生产日期:2022-2-15,有效期至:2024-1),后又于2022年10月20日从华润亳州中药有限公司购进1盒(5瓶)注射用盐酸纳洛酮(规格2.0mg/瓶,生产厂家: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单价24元/瓶,生产日期:2022-1-15,批号:14220102,有效期日期:2024-1-14,批准文/注册证/备案号:国药准字H20052370)用于销售或使用。2024年02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急救车内的急救箱内1盒“奇方键”注射用盐酸纳洛酮(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4日)和1盒“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截至案发时,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供述,其购进的上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过期后已下架1盒,其他涉案药品均未销售或使用,货值金额共计165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奇方键”注射用盐酸纳洛酮和1盒“韩都”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7 利市监处罚〔2024〕227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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