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20F/202404-0000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汝集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汝集所20240329)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4-01 16:32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16:32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汝集镇好再来蛋糕店 | 利辛县汝集镇好再来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 2024年1月15日,我所接到投诉人刘冬冬的投诉,反映其在利辛县汝集镇好再来蛋糕店购买的蛋糕,蛋糕上使用了金箔,为非食品原料。我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024年1月16日到利辛县汝集镇好再来蛋糕店检查,在其操作间货架上发现1瓶进口食用金粉(使用范围:用于巧克力,慕斯西点,食品装饰等)和1瓶装饰金箔(不可食用)。 | 1、没收非食品原料“装饰金箔”1瓶和“进口食用金粉”1瓶; 2、没收违法所得218元 3、罚款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7 | 利市监处罚〔2024〕143号 | 主动履行 | |
2 | 利辛县汝集镇洪峰食品店 | 利辛县汝集镇洪峰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2024年1月2日,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13袋“原味花生”,包装袋内标签上有合格证,只标注了名称、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未标注成分及配料等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3小袋“原味花生”;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7 | 利市监处罚〔2024〕41号 | 主动履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