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0562/202403-0024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王人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食品药品】利辛县王人镇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29 09:58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09:58 |
利辛县王人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王人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王人镇鑫美化妆品店 | 利辛县王人镇鑫美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从阜阳购进了上述睫毛清洁慕斯,购进价格为10元/瓶,共购进2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丽睫睫毛清洁慕斯,生产商为广州丽睫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许可证:20130618,执行标准:QB1-2017,保质期:1年,瓶身刻印2022.01.21,规格:100ml,数量共2瓶。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0元。 |
1.没收丽睫睫毛清洁慕斯2瓶(规格:100ml/瓶); 2.罚款200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0 | (利)市监罚〔2023〕1510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2 | 王人韩容花化妆品店 | 王人韩容花化妆品店经营加贴生产日期及标签的化妆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阜阳购进了上述加贴标签的甲油胶,购进价格为20元/瓶,共购进15瓶,销售价格为28元/瓶。经营的甲油胶瓶身刻印的标签显示:产品名称:SUCAI苏彩甲油胶,保质期:两年,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佐晟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67913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0311,规格:12g;加贴的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G.STON歌斯顿可卸甲油胶,生产日期为2023.03.18,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花秀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19282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220155。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显示上述两种标签分别表示两种不同的甲油胶,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进行销售。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20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SUCAI苏彩甲油胶15瓶(规格:12g/瓶); 2.罚款200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3-20 | (利)市监罚〔2023〕1511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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