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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403-00122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依据(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3 16:19 发布日期: 2024-03-13 16:19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依据(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9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7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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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和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审理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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