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573A/202401-00032 | 组配分类: | 学生资助政策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教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教育局 利辛县财政局 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利教字〔2024〕12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30 10:30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10:30 |
利辛县教育局 利辛县财政局 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利辛县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中心校、县直各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23〕4号)规定,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利 辛 县 教 育 局
利 辛 县 财 政 局
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及《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23〕4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学前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县教育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县教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县教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审核学校上报的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和使用,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负责用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个人申请、评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确保精准资助;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审计
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我县具体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利辛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为3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分为3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八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教学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特教学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25元。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幼儿政府资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省级和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我县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由省级核定,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及县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将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同步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学校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 “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利辛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
|
附件1 |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件2 |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件3 |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
附件4 |
利辛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附件5 |
利辛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义务教育 |
|
附件6 |
利辛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
学前教育 |
|
附件7 |
利辛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
附件1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上级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下达各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教育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18日前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市、县主管部门或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件:1-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 全国学籍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年月 |
|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 理由 (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年 级 (专业) 意 见
|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件:2-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2-1
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专业: 年级: 班级:
姓名 |
|
性别 |
|
入学时间 |
|
联系方式 |
|
照片
|
||||
民族 |
|
年龄 |
|
户籍性质 |
□农村(含县镇)□城市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经济状况 |
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否。 |
主要收入来源 |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年收入 |
|
人均收入 |
|
|||||||
申请资助项目 |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
国家助学金:□是 □否 免学费:□是 □否 |
||||||||||
普通高中学生 |
国家助学金:□是 □否 免学杂费:□是 □否 |
|||||||||||
个人承诺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并向学校申请相应资助项目,如有失信行为,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3
利辛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及《亳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19〕321号)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3-1)》,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学生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3-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件2-1)
附件4
利辛县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 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及《亳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19〕321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教育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件:4-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件2-1)
附件5
利辛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及《亳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19〕321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5-1)》,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5-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件2-1)
附件6
利辛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三条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及《亳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19〕321号)的规定组织需申请资助的学生或家长认真填写《利辛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四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和家长个人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五条 生活补助按学期发放,直接打入学生个人或监护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补助经费。
第六条 学校应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 各校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6-1.利辛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6-1
利辛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年级: 班级:
姓名 |
|
性别 |
|
入学时间 |
|
联系方式 |
|
照片
|
||||
民族 |
|
年龄 |
|
户籍性质 |
□农村(含县镇)□城市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经济状况 |
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否。 |
主要收入来源 |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年收入 |
|
人均收入 |
|
|||||||
申请资助项目 |
义务教育学生 |
寄宿生生活补助:□是 □否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是 □否 |
||||||||||
个人承诺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并向学校申请相应资助项目,如有失信行为,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7
利辛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是指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第二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三条 幼儿园应在新学年开学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及《亳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亳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19〕321号)的规定组织需申请资助的儿童家长认真填写《利辛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四条 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家长申请,根据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幼儿园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评审结果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儿童和家长个人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按学期发放,直接打入儿童监护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发卡银行及幼儿园不得向儿童家长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资助经费。
第六条 各幼儿园应及时将受助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儿童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 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都能得到资助。
第八条 幼儿园政府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儿童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幼儿园应当完善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7-1.利辛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7-1
利辛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与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年级: 班级:
姓名 |
|
性别 |
|
入学时间 |
|
联系方式 |
|
照片
|
||||
民族 |
|
年龄 |
|
户籍性质 |
□农村(含县镇)□城市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儿童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经济状况 |
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是 □否;孤残儿童:□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特困供养儿童:□是 □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 □否。 |
主要收入来源 |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年收入 |
|
人均收入 |
|
|||||||
申请资助项目 |
学前教育儿童 |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是 □否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并向幼儿园申请相应资助项目,如有失信行为,愿承担相应责任! 儿童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
|||||||||||
幼儿园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儿童家长填写,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