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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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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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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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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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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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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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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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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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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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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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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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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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镇好又多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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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镇好又多超市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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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J2300730431的“豆角”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镇好又多超市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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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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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章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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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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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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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罚〔2023〕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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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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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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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都庆梅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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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都庆梅食品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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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线索对利辛县阚疃都庆梅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7袋香辣片,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保质期:150天,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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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15元;3.没收过期的“脆皮炸鸡味香辣片”7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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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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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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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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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罚〔2023〕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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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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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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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华联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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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华联超市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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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J2300730426的“香蕉”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华联超市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呲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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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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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章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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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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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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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罚〔2023〕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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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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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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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福泰隆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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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阚疃福泰隆百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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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FCJ2300730433的“香蕉”的检验报告送至利辛县阚疃福泰隆百货(以下简称“当事人”)处,告知其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呲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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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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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章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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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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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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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罚〔2023〕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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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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